新修订的《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纪类型划分成了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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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5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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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57
新版的《条例》则分为6大类:违反*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
类别的变化,大致经过三类操作:
一是合并,如将原有条例中涉及经济部分,基本都划入廉洁纪律;
二是删减,贪污贿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直接涉及违法、与刑法等法律条文重合的,一律删掉;
三是新设,比如“群众纪律”,则是旧版《条例》所未有,属于完全的新设章节。
《条例》的颁布实施,细化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扩展材料: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唆使他人违纪的行为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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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8:57
第六章 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的集会、*、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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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8:58
新版的《条例》则分为6大类:违反*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
类别的变化,大致经过三类操作:一是合并,如将原有条例中涉及经济部分,基本都划入廉洁纪律;二是删减,贪污贿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直接涉及违法、与刑法等法律条文重合的,一律删掉;三是新设,比如“群众纪律”,则是旧版《条例》所未有,属于完全的新设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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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8:58
分六大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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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8:59
第六章 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的集会、*、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