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06:4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4:37
组织员制度是我们党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所确定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工作制度。组织员队伍最早建立于1945年。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要将发展党员的工作,委托给一些完全可靠的、在党的建设上有经验的、思想与作风都是纯正的工作人员去主持……这就是我们党的组织员。每一个区*、地委、县委以至区委,都应该有这样一些经过考验与训练的组织员,进行经常工作。”
1951年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作出了在全国县(市)一级设立组织员的决定。但没有坚持下去。1961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决定重新恢复组织员制度,并拨了专门的编制。“文化大*”中,这一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82年,*组织部在《发展党员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重申:“为了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各地应把组织员制度恢复起来,挑选一批党性强,适宜做这方面工作的同志担任组织员。”1983年,《**关于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通知》再次要求各地恢复组织员制度。
实践证明,建立组织员制度,对于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立一支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专门队伍,有利于正确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有利于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有利于严格坚持党员标准,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各种偏差,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同时,有了这样一支队伍,对于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协助组织部门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