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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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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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04:35
根据法律规定,成员对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具有履行的义务,还需承担资格终止前合作社的债务等,所以成员资格终止的具体时间对成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对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终止时间予以了规定,而对其他四种成员资格终止的具体时间没有规定。
(1)因成员要求退社而终止成员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9条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因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成员资格的。按照法律规定,成员对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具有履行的义务,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与合作社的会计年度终了间隔一段时间,如甲在2007年10月1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合作社的会计年度终了时间为12月31日,如果甲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与合作社签订合同的履行日期为2007年12月1日,则甲对于此合同无法履行,对此种情形成员资格终止的具体时间法律未作规定,所以个人认为应该以人民*确认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生效的时间为其退社的时间。
(3)因自然人死亡而终止成员资格的。自然人死亡后,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丧失,则应自然退社。所以因自然人死亡而终止成员资格的时间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的为人民*确定的自然人死亡的日期。
(4)因团体成员破产、解散而终止成员资格的。团体组织破产或解散产生的法律效果如同自然人的死亡,所以团体破产、解散的日期为成员资格终止的时间。
(5)被本社除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7条规定: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由此可得知,被除名成员的资格终止的时间为被除名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