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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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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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2 22:42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共有两类四种,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即A类和B类,动物和动物产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兽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2 22:43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贴,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在出具检疫证明的同时,畜禽产品加盖滚筒印章或加施畜禽产品检疫合格标志;畜禽产品以外的动物产品加施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查阅官方网站或者咨询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