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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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2:02
法律分析:*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的,是可以向人民*申请再审的,申请人需要提交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其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关于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二审判决及一审*向凯达公司邮寄送达的凭证,证明一审*在没有凯达公司及其代理人签收情况下视为一审判决已送达,属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判决未予纠正,还作出对凯达公司二审抗辩理由不予审理的判决,剥夺了凯达公司的上诉权。(二)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对《联保协议》约定的保证期间理解错误,没有证据证明担保期间是以工商业担保公司向凯隆丰公司主张追偿权时间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联保协议》第8条对保证期间有明确约定,协议最后也详细列明联保的每笔借款期限。一审判决违反合同解释原则,错误认定“每笔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为代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代偿人主张权利之时,并以此计算未超过两年而判决凯达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认定也违背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的规定。同时,(2018)黑0602民初字第2431号案与本案当事人及证据基本相同,该案认定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起算两年内,并以此判决驳回工商业担保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统一适用及同案同判原则,二审*无视一审*违法情形,对凯达公司抗辩理由不予审理,均属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违背事实、曲解法律,二审*不顾一审*严重违法情形,严重侵害凯达公司合法权益,均属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