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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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0:17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在发生税务争议的时候,小编还是建议与相关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相互理解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尤其是在税务主管部门还没有正式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向上级机关反映真实情况,一旦税务机关做了正式的书面结论之后,意味着就要走上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时效性也不好把控。
但如果真的不可避免走上了税务行政诉讼这一步,纳税人要考虑的问题就开始复杂了,但在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缴纳税额。很多纳税人在拿到税务局出具的处理、处罚文书后,会激进得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虽然采取税务行政诉讼可以让纳税人更加充分的陈述申辩权利,也会有更加严格的证据审查程序,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纳税人可以更加有力地把握证据问题。但采取税务行政诉讼也有一定的弊端,首先就是维护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难度会更加大,这是大部分纳税企业最不愿意接受的情况。
行政复议还只是在税务系统内部解决争议,但如果到了行政诉讼阶段,对抗性就强烈多了,不利于今后关系的维护,加上现在纳税人普遍税务意识也不强,在实践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比比皆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0:17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