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6 04:48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6:22
你确定你把问题说清楚了吗? 从你说的内容来看,工商局的做法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吧。难道你是说签发执照的时间有问题?在准予设立登记(2009年3月1日)的15日内通知你们领取营业执照(2009年3月1日-16日).另外,就是公司的名称,按现在的法律规定,一般不能直接叫公司吧,应该是“***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6:23
工商局的做法并没有不妥之处,本来首次出资应该是20万,公司名称应加上“有限”字样,而且其余部分出资应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不知道该公司认为工商局哪些做法不妥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6:23
丁、戊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