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风险的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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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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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8 04:42
可保风险的2个例子。一,主观主义立法例,可保风险即以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保险事故巳经发生或不曾发生为准来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二,客观主义的立法例.即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可保风险只要客观上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不发生巳经确定.保险合同即无效。
一、可保风险有哪些特点?
损失程度较高:潜在损失不大的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其后果完全在人们的承受限度以内,因此,对付这类风险根本无需采用物品,即使丢失或意外受损亦不会给人们带来过大的经济困难和不便;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的职能在于转移风险、分摊损失和提供经济补偿。所以,任何一种保险险种,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
二、可保风险是指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尽管保险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种方式,它能为人们在遭受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破坏物质财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险人都承保。中国现阶段风险时期均衡理论的实施条件尚不成熟,各保险企业应谨镇运用弱化的可保条件来承保风险,以免造成保险经营的不稳定。各保险公司可在风险组合基础上,同时兼顾保险宏观监管的法律法规可保风险、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等的需要,视条件运用风险时期均衡,扩大承保规模,满足现实保险需求的扩大。
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就无保险。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表明,保险是基于风险的存在和对因风险的发生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