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如何处理职能部门的闲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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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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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7:10
按理说,*房产也是社会资源,长期空置不用,确实是社会资源的浪费。然而,*房产首先是国有资产,而非机构“私产”,私自出租,不合理也不合法。再者,*闲置房产应怎样利用,特别是*办公楼中的房屋,亦应该有一定界限。
*办公楼本该按需规划建设,而不该有“废物”的问题,但现在*办公用房普遍存在一些富裕面积,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最近,在八项规定和节俭之风的促动下,随着各地清查清理办公用房,退出腾挪超标办公房屋的情况增多,*部门的“废物房屋”也将增多。如果腾出的房屋空置,清理超面积办公用房便无实际意义;如果领导的办公室搬到小面积房屋中,清理出的多余房屋用于其他的“因房设事”,比如这个“活动室”、那个“活动室”,于公共利益来说其实是背着抱着一样沉。
*大楼中长期废弃的房屋,被用来开商店,首先是违反中办、国办规定;*的牌子和商店牌子挂在一起,也太不严肃。*大楼首先应该先满足行政机关工作所需,本级机关用不了时,应先提供给职能部门,将职能部门腾出的房子统一安排处理。再者,*的房子出租,租金做何用途?*收入原则上只能来源于财政拨款,机关私自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即便是补充办公经费不足也是违规的,如果落入“小金库”,用于福利或其他支出,则更是严重违规。
最近中办和国办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但“通知”并未明确腾退与收回的办公用房如何处理。我认为,*部门多余的房屋,应该交由国资管理部门备案,再由相关部门统一安排处理,比如能够合到一个楼里办公的部门应该“合楼”;整幢的大楼或拍卖,或由国资部门等统一管理或整体出租。清理超标办公用房,不仅是严肃纪律,还要考虑到合理配置利用公共资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7:10
应该会回收,进行拍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17:11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