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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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3:20
债务履行辅助人与侵权法中的雇佣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是否受有报酬不同债务
履行辅助人可因其辅助行为而受有报酬,但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因其辅助行为而获得报酬,如邻居替送货人转交货物,并不因此而获得报酬,是无偿的。而雇佣人则一般是受有报酬的,除非特约免除。
(2)与被告是否存在从属关系上不同
债务履行辅助人不以与债务人存在从属关系为必要,可是从属于债务人的人,也可是独立于债务人的第三人;而雇佣人则以与被告存在从属关系为必要,不能是独立的,而应是被告组织中的一员且受其支配、监督。
(3)范围不同
债务履行辅助人包括代理人和使用人,而使用人又包括雇佣人、不属雇佣人范围的其他债务履行辅助人,如律师、会计、利用辅助人、使用人的使用人等;而且,使用人不以独立或受债务人监督为要件,只要其从事了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债务履行辅助人,而雇佣人则以受雇主的监督为要件。不受雇主监督的,如乘用街头三轮车,但非服乘用人的监督的,又如银行并不专为一人服务,非受雇主监督的,不属雇佣人,但却可以成为债务履行辅助人。可见,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范围远远大于雇佣人。
(4)归责原则不同
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是严格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不存在任何免责的可能性;雇佣人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中的推定过错责任,雇主有免责事由,如其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的,雇主不负赔偿责任。
(5)受害人不同
前者乃债务不履行问题,受害人为债权人;后者为侵权行为问题,受害人为一般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