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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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6:07
“监察院”由“监察委员”组成,按“*”规定,分别由“各省市议会、蒙古、*地方会议及华侨团体选举产生”。“修宪”后,“监察委员”(包括监察院长、副院长)改由“总统”提名,经“国大”同意任命。
根据有关“法规”,“监察委员”必须年满35岁以上,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曾任“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委员”6年以上,或者省(市)议员8年以上,声誉卓著者;(2)曾任简任司法官10年以上,并曾任高等*、高等*检察署以上司法机关司法官,成绩优异者;(3)曾任简任公务员10年以上,成绩优异者;(4)曾任大学教授10年以上,声誉卓著者;(5)国内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执行业务15年以上,声誉卓著者;(6)清廉正直,富有*经验或主持新闻文化事业,声誉卓著者。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所谓公职,包括各级“*代表”、*机关公务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者,如公营事业机关的董事、经理。所谓执行业务,是指民营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医务人员等。从“监察委员”的任职资格与条件可以看出,其要求比较高且需要专司其职。 1948年选出的第一届“监察委员”180名,任期6年。1949年随蒋介石去台的“监委”104人。去台后,它和“国代”、“立法委员”一样遇到不能改选第二届“监委”的危机,于是采取如下“变通办法”:(1)“释宪”。1954年1月,“司**官会议”以释字第31号解释,使第一届“监察委员”仍继续行使其职权,成为“终身监委”。(2)“补选”和“增选”。依“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规定,于1969年12月,增选“监委”2人。以后又从台湾和侨居国外的华侨中增补“监委”,如1973年12月增选15名,1980年12月,又补选32人。1991年4月通过的“*增修条文”重新规定52个名额中台湾选出45人,侨选2人,“余国不分区”5人,取消了*地区蒙藏等少数民族、职业团体、妇女团体的名额。但规定妇女有一定的名额。 院长:张博雅
副院长:陈进利
监察委员:王建煊、陈进利、尹祚芊(女)、沈美真(女)、李炳南、李复甸、杜善良、吴丰山、余腾芳、林钜锒、周阳山、洪昭男、洪德旋、马以工(女)、马秀如(女)、高凤仙(女)、陈永祥、陈健民、程仁宏、黄武次、黄煌雄、葛永光、杨美铃(女)、叶耀鹏、赵昌平、赵荣耀、刘玉山、刘兴善、钱林慧君(女)
秘书长:陈丰义
副秘书长:许海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