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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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18 16:48
一、权利性质不同
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权利内容的不同
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
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三、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1.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四、继承方面的区别
1.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2.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
扩展资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看,承包合同的签署人应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人相吻合。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相互递进的关系。
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A: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B: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归根结底,关于A与B的争议,我们还是要看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根据《物权法》规定来看。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依法而行,根据以上内容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权证与合同不符时,应尊重承包合同的效力,但土地补偿费还是应发放给拥有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