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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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6-02 11:30
死刑辩护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
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征得人民*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在征得人民*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控方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让其书写亲笔证词,然后对证人的亲笔证词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笔录辩护律师应当将控方证人、被害人的亲笔证词、审核笔录、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以及录音、录像一并提交*。控方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陈述的,辩护律师可以提请*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第五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调取。
第五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被告人近亲属告知退赃的法律意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近亲属代为退赃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调取。
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一方而取得谅解的,辩护律师应当劝说被害人一方签署和解协议。
第六十条规定,对于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