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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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2 15: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2 15:3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