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街办可以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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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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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2 15:29
从法律来讲*事处不能成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主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房屋征收部门才是签订协议的主体,房屋征收部门一般都是*当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建设部门,不会是街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