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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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18:49
2009年我哥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由交警部门受理并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我方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并经受理,但因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上一级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三款之规定终止了复核,该案历经两级*四次开庭审理,最终由甘肃省高级人民*做出的(2011)甘民三终字011、012号民事判决书,审判决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部门的法定职责,当事人不能申请,*既不受委托,故《事故认定书》并非鉴定结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事故认定书》应是证明效力最高的公文书证。因此,上诉人提交的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书》于法无据;上诉人提出该《认定书》违法违规,庭审时却明确表示无相应证据予以推翻;盛国明只是一方当事人,在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本人可以不参加诉讼。对此,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上诉人针对嘉公交认字(2009)第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书》不予支持;关于《事故认定书》申请复议后能否作为有效依据的问题。根据《中级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无论是否申请复议,该《事故认定书》都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我方不服,向最高人民*申请再审,最高人民*做出(2012)民申字第97号、第9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采信。对此,我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做出(2011)嘉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我方又对《道路交通事故终止复核通知书》提起诉讼,要求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终止决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重新复核,人民*又做出(2012)嘉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我方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由甘肃省高级人民*做出(2012)甘行终字第6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请问专家,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问题,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