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的办理流程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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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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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6 05:59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三个条件:
一、质押合同有效。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有效不仅要包括以上的基础要件,同时质押合同有效还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即不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者利益的合同、不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合同没有明确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是指出质人对出质的动产具有处分的权利。
三、公示己完成,即已经完成交付。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