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否是有担保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共同承担?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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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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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2:59
一旦进入破产,破产人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全体债权人所有,因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实际承担者是债权人,但有担保债权人往往会行使别除权,在提取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分配给有担保的债权人时,应当视情节适当减除部分担保债权额。我是这么理解的。可惜没找到法律相关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4:17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第三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对这条进行反对解释,即:实现担保物权之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用没有设定担保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有担保的债务人财产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最终的效果是,有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财产足以清偿对自己的债务时,有担保的债权人不会承担费用和共益债务。虽然都叫债权人,但人家还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尽管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其本质也仅仅是债权,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本来清偿顺序应该按照顺位,1有担保的债权人2管理人、评估人、共益债权人3普通债权人。由于第2类人的债权随时产生随时清偿,顺序并未按照顺位,所以才要把有担保的财产分离出来,别除权的价值就在于保护第1类人的物权权利,不会因清偿顺序没有按照顺位进行而遭受不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5:52
有没有得到解答啊。我也有这个疑问。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7:43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
1顺位:职工债权,破产欠职工的平均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及费用补偿金;
2顺位:破产人欠缴的除钱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别除权在宣告破产之后,破产费用等,是随时发生,随时清偿。别除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其中别除权(即有担保的债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在建工程价款优先于别处全清偿。别除权人就标的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依然未足额清偿的,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即;先还工程款,再还别除权,再到大排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