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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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9:54
您好,根据我的理解,缴纳与否,要看中方企业C是不是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的持有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虽然印花税是由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贴花,但是如果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则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也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虽然中方企业C并非此次股权转让的协议方,但如果该股权转让涉及中方企业利益导致中方企业成为协议的关联方而成为文本持有人,则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追答您好,首先,C企业是否会被税务局认定为合同持有人,其实更多地取决于合同及相关材料内容本身,特别是合同内容中是否直接涉及C企业的权利义务条款以及该协议是否为合同当事人之一,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议等相关材料中看不出这些内容,则一般不认定为持有人。我们可以这样形象地去理解——“这次股权转让完全跟我没关系,不涉及我的权利义务,是他们俩之间的事,我干嘛去持有这样一份协议在手上,我对他们转让的价款和内容不关心,不需要留底。”其次,前述认定,与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是同一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