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09:5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2:46
法律分析:原告与妻子吴某于1988年在x村x组修建房屋150平米,吴某于1999年去世。现原告发现被告尼某某未经其允许于20XX年将该房屋作价3.5万元售予被告王某某,且,王某某是安徽人,不符合在南京地区购买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资格。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王某某返还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