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落款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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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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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7:06
合同落款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该行为属于格式条款。凡合同约定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合同样本一方来解释。
法律分析格式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是由提供者一方事先拟定好的相应的免责条款。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避免承担过多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签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往往只在意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提供方设定的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奥妙。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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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07:06
合同有效,只是该条款无效,依据合同法规定,对合同解释发生争议时,应该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7:07
商家常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类表述以达到推卸责任等目的。实践中,常见格式条款约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情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7:07
无效,格式合同而已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7:08
这样的合同对我们没有任何意义
但对所有权人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