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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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2:05
法律分析: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市(州)*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至1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补足。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法律依据:《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建立财政专帐进行管理,由*拨款、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市(州)*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至1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补足。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