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1个月社保要自己全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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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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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3:45
【法律分析】:在合同期内,员工请假经单位认可的,员工只需要支付保险的个人部分,不需要承受单位应承受部分。劳动者请事假是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的,用人单位能够不准许员工的事假,也能够限定事假期间不支付薪水报酬,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而不为其交纳社保的借口不充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因法定和商定情形中止的,单位能够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交纳社会保险费。除此之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关于单位能够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定。员工请假与劳动合同因故中止不可同日而语。就此而言,单位不能要求员工承受事假期间的社保花费,员工只需承担保险的个人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