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执法非人性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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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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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1 21:10
[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政机关,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的社会关系,发挥着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通过对执法对象施以人文关怀,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可以确保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北林区*通过“人性化”执法,不断探索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构建和谐社会 检察机关 司法活动 人性化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人人向往的理想社会状态。但是,任何一个社会不可避免地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出一些不和谐,即社会矛盾。对于各种社会矛盾,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就会越积越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危及上层建筑。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公正执法,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的社会关系,发挥着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站在前线,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北林区*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据法律和*,紧紧围绕自身的工作实际,通过“人性化”执法,不断探索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体现人文关怀,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孙子兵法说:攻城为下,攻心为上。这是一条至高无上的原则,也是一切兵法的核心思想。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通过对执法对象施以人文关怀,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也可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结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的严肃性。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一直被当作专政的工具来看待,好像是与人文关怀无缘。其实,司法机关担负着预防、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管理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职能。这些职能蕴含着一种高层次、宽范围的人文关怀精神。将人文关怀融入司法办案中,是司法职能的正确回归,体现了司法文明和进步。因此,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理论上、实践上都应是统一起来的。在办案实践中,往往是查清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做到司法公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然而执法的社会效果并不好,这说明简单的对号入座的执法活动不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社会主义法律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应以司法至上为出发点,执法中只有从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公正,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最佳效果。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青少年犯罪不公开审理、孕妇和哺乳期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原则,到为某些家庭困难的犯罪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经济帮助,以及近几年开始采用的注射死刑方式,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换句话说,也就是执法活动中体现了人文关怀,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说,这是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人员、促进社会稳定的一种有效手段,各个执法部门都应该积极贯彻执行。
北林区*在办案工作中,正确理解和处理执行法律和执行*的关系,努力使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实际。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我们切实从 “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出发,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特别是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能适用不捕的坚决不捕,能适用不诉的坚决不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对青少年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体现人性化执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把法律监督贯穿在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强化民主诉讼意识、保障*意识,注意维护诉讼参与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首办责任制”,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对群众的控告和举报实行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工作不利,化解矛盾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发生重大*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从严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实行双责双问,对群众反映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一管到底,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在做好*解释和思想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和其他部门反映联系,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处理;把服务大局实实在在地体现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比如:我院在办理伤害案件中,对那些故意伤害行为存在,轻伤害的结果也存在,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双方当事人间并无大的矛盾,只是因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的案件,特别是邻里、朋友、亲属间的故意伤害案件,注重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帮助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寻找利益的共同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一种最有效化解双方尖锐矛盾的处理办法,使案件的处理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在审查黄某某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与父亲(被害人)因责任田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后动手将其父亲打成轻伤。*机关提请我院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我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而且双方已经就医疗费用问题达成了一致、被害人也请求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我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遂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事后我们了解,此后父子关系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
二、人性化办案,强调文明执法与公正执法的统一
党以民为本,国以民为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赖于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活力,形成一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社会的合力。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人性化执法,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公正、文明执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评价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当前最为党和人民痛心的是执法不公、滥用司法权等司法*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法律得不到统一实施,社会公正得不到保障,使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将丧失信心,动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人性化执法,并不会削弱法律的威严,相反会让人更容易接受,更容易使人受到良好教育,同时,会有助于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所以,我们在工作中,要努力做到有罪必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去年至今,我院依法对*机关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进行立案监督6件7人,监督纠正不该立案而立案6件6人;对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26件36人。 同时我们也加大了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存在错误判决的案件依法立案并及时提请上级*抗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能否做到人性化办案的关键在于检察干警的素质。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是否转变直接影响着干警的执法活动。因此在检察机关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中,我们从当前执法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做到“小题大作”,警钟长鸣。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观念,端正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结合检察业务,公正、文明用好检察权力。如何行使好检察职权,这是建设和谐社会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反映,我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的相关规定,抓好执法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一是严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做到严格依法、文明用语。严禁刑讯*供。二是严禁超越职权办案,特别是利用检察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以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我院经常加强与纪委、*、审计的互相交流与合作,及时发现并移交案件线索。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落实各项文明执法措施:禁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调查人进行体罚、变相体罚、*的现象,注意文明用语。四是严格依法采取扣押、冻结等手段,严格执行上级院的相关规定,对查清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及时返还、解冻。
三、突出“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推出系列亲民、便民措施。
现代司法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维护基本*。而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精神,是要求充分实现每个人的价值,要求执法机关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这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是相符的。要把以人为本确立为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最终目的,进一步丰富执法为民的各项举措。如何在实践中正确行使检察权,有效地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这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同时也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长***也曾指出: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并不仅仅只有打击犯罪的一面,还有保障*的一面,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面,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目前虽然我院总体执法思想是端正的,群众的满意度也较高,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此,我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如规定检察长接待日每星期安排一天,开设预约接待和特约接待,使普通群众有问题能直接向领导反映;向社会开通职务犯罪举报、超期羁押举报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等3部专线电话;着力构建“以制度促规范、向措施要效益”的效能建设长效机制等。 这些执法措施中还包括,对于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要优先审查、立案;对无支付能力的申诉人提供例如法医、痕迹、会计、文字检验等鉴定技术援助;认真执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侵害城乡贫困人口、农民工、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的案件,优先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当其家中的确出现重大变故,其家属要求与在押疑犯通话的,予以帮助落实;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经查如确属错告、诬告的,应为被举报人澄清事实;推行首办责任制。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时,第一个接待的检察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对群众来寻来访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牢固树立*保障观念,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以开展“双加强、双保障”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保障观念,采取措施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一是为了增强公民的*意识和依*意识,上街设点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周”宣传活动,同时还通过上集体法制课的形式对在押人员进行宣传,以增强他们的依*意识。二是从制度上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先后建立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诉讼环节羁押时限审查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人员制度和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材料转递制度等。加大案件催办工作力度,坚决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发生。 在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中,“人性化”执法是一个新课题,检察机关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在工作中不断做出新的探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秉公执法,公正办案,力求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效果和社会效果;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21:10
没有太多的大道理,作为一个比较中性的人,我认为还是那句老话,问题应该分开来看,所以我认为从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两方面分析原因:
执法者:有个人行为,即执法者的执法道德造成了执法手段的异常;有对象行为,即少部分被执法者的不配合,工作的迫切,导致从几件到全部的执法行为变化,最终的非人性化。
被执法者:对执法者的不信任,造成在被执法过程中的不配合使之执法者行为出问题;少数的不配合、不坦白,隐瞒实事,造成执法者心态变化,进而影响其执法行为。
以上是个人理解,没有专业性词汇,仅供参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21:11
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