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13:00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55
*专用*一旦开出,销售货物单位必须依法缴纳*。购买货物的地位不打款给销售货物单位,销售货物单位也必须缴纳*。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在货物送出时确定已交现金或已有*为证的相关手续。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下列项目免征*: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56
开红字*即可。
这样做,有两大好处:
第一、就可以避免公司在没收到进项款的情况下,平白无故的多缴税!
第二、通过开“红字*”,可以让税务局去追查对方公司的那张抵扣*。
扩展资料:
这也提醒企业,事先尽量选择信用较好的客户,并且签订好合同,到时候按照合同的条款来追讨欠款,能要回的可能性要稍微大一些。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正常税务管理原则:票随货走。要打官司,没有回款的账、数不算数,另需准备一大堆资料。
合理满足纳税人*使用需求: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简单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对纳税人领用*进行不合理*。
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56
第一种办法,由销售部门催讨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57
签了合同,只有又法律程序了。帐上只有做到坏账准备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57
公司不给纳税人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