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13:00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55
开了*之后对方不付款,*是可以作废的。
*有效的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
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因此开了*之后对方不付款,*是可以作废的。
扩展资料:
*的作用:
1、协助公司发展战略
分析公司现有人力资源状况,预测人员需求,制定、修改人力资源规划,经上级领导审批后实施。
2、在各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工作分析;
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明确部门、岗位职责及岗位任职资格;修改和完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书;合理评价岗位价值。
3、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调整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
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4、能够为企业明确将来应该实现的目标。
通过市场营销策划,可以使企业确立明确的营销目标。不仅可以加速企业营销由现实状态迁跃,而且可以减少许多迂回寻找目标造成的无效劳动。
有了目标,企业的营销活动就有了方向,就可以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优化配置,采取措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朝着目标不断努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56
可以作废*,但是作废*需要满足条件:
《*专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扩展资料
可以作废的情况和*不能按作废的处理:
《*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56
**开出后,对方不付款,不可申请作废。只要销售,就需要开票,且申报纳税。货款要不回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不可以不记收入。
作废*必须是当月的*,如果跨月的*,是不可能作废的,金税系统里是不认可的,只能采取开红字的方式冲掉该*。
常见的*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作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57
开了*之后对方不付款,*不可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