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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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17:36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与2020年相比,2021年以3.5%增幅提高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并保持在全国前列。
1、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87元/人月;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967元/人月;
3、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肇庆(不含所辖县)等三类地区为853元/人月;
4、汕头、韶关等四类地区城镇为800元/人月、农村为551元/人月。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在收到《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制订并公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地统一制订发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低保标准。各地要将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平稳运行。
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