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劳动法的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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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4 12:29
1、同意楼上的看法,这个题目出的本来就不严谨,“法不究既往”,能么能那现在的法律法规来说92年的事情呢。如果一定要按照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说的话,蔡某属于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蔡某可以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由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2、单位的证据很难证明蔡某是“私自外出”,所以因按照工伤论。单位此事故是交通事故,且对方责任人逃逸,所以相关费用一般有单位垫付,之后核销去社保报销。
3、我国劳动法是没有规定这方面,我也同意楼上所说,、《劳动法》不调整《婚姻法》,但是按照《*》的精神来说,此合同违反了*原则,劳动合同的部门条款无效。
4、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仲裁不受理,可以去人民*申请起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4 12:30
一、1992年10月发生的工伤,人民*应当委托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和伤残等级鉴定,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待遇处理,没有认定工伤的,按照民事赔偿处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不溯及以往。
二、《劳动法》不调整《婚姻法》,当事人签订的任何合同,只要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