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05:3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4 12:00
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纳税实务范畴。
我的看法如下——
1、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由月份申报制改为年度所得制。这个改变,在很多方面,产生巨大影响。
2、在年度所得制下,某个月份的工资薪金虽然没有超过5000元,但是,由于可能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必然产生税款。举例说明:
周先生为中国境内一个自然人,同时供职于境内A、B、C三家公司技术服务人员。三家公司的月薪分别为7500元、4500元、3500元。
周先生在A公司的三险一金每月合计为15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每月为2000元。在B、C公司均为税前扣除。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税端申报时,A公司没有税款,B公司申报时有税款,C公司申报时有税款。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