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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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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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9 04:18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最终解释权”是无效的
促销活动对消费者在众多商品品牌中作出购买选择有一定影响。商家给予的“优惠”不是单方赠予行为,而是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合同标的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可单方变更。
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最终解释权无论从哪个法律的角度说都是无效的。他们说,从法律角度讲,商家的促销广告属于格式合同,而最终解释权就是格式合同条款。此一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要看它是否符合《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以及第41条也分别指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最终解释权造成了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那么它将是无效的,或者说,在发生争议时,第三方要向有利于格式合同非制定方解释。可以说,促销广告中的所谓最终解释权侵害了不特定的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广告法》第9条明文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因此,在广告中含糊其辞、做文字游戏是不对的,违反者应予依法处理。
只有*才有“最终解释权”
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行使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完全可以起诉。“保留最终解释权”
的做法起不到排除消费者诉权的作用。消费者起诉的结果是,将引起讼争的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交给了*。所以,可以说,只有*才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