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政着装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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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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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4:59
经*批准统一着装部门、行业的着装范围一览表
单 位 行业统一着装范围 个人负担费用比例 公 安 部 门 (一)着警服范围: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省辖市、行署和县(市)*机关行政单位中属行政编制的在编干警;2.目前在政企合一性质单位设立的*机构的干警;3.大中城市大型公共场所和少数地处偏远、城乡结合部的重要大型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周围情况复杂,治安问题较多,内部保卫组织无法管理,当地*机关又管不到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干警。 (二)着公用警服范围:1.**院校的干部、教师和学生;2.*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经常到发案现场参与侦破案件的人员;3.*机关行政单位的在编门卫、传达人员,驾驶警车、囚车、勘查车、机要通信等*业务车司机;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批准乡镇*派出所招聘的合同制民警。
(三)着化装服范围:各级*机关从事专职秘密侦察工作的人员,改着化装服,不配发警服。
(四)企业*消防队人员,改着上绿下蓝消防制式服装。
(五)*机关所属下列单位和人员不属着装范围:1.科研所、医院、公司、出版社、印刷厂、招待所、幼儿园、农副业生产基地等单位的干部、职工;2.离退休干警;3.各种工勤人员。
(六)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机关干警比照各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除以上规定的着装范围外,其他企事业内部安全保卫人员一律不着警服。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各级*机关行政单位中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 司 法 部 门 ** 工作干警 (一)着装范围:1.司法部*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局、*局(处)和地市司法局的*处(科)、*处(科)机关的在编干警;2.司法系统的监狱、*队、*所、少管所、出入监队(含收容站、所)、犯人医院以及强制留场就业场所的在编干警。 (二)着公用警服范围:1.*、*干警院校的在编干部、教师和学生;2.**单位驾驶囚车、警备车的专职司机和着装单位的在编门卫、传达人员。 (三)*、*机关所属下列单位和人员不属着装范围:1.*、*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子弟学校、技工学校、科研所、职工医院、家属工厂(场、队)和商店、供应站、各类公司、无*犯人或*人员的工厂(农场)等机构的工作人员;2.离退休干警;3.以工代干的人员;4.中、小学等普通学校教师在特殊学校兼职教学的人员。 法 院 部 门 在全国*系统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员的编制比例未正式确定之前,最高人民*和各高、中级人民*经正式任命的在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交通运输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和执行庭工作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员(含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基层人民*经正式任命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员(含正、副院长,正、副庭长),穿着统一的人民**。 铁路、林业、农垦、油田、矿区、海事等*,比照同级人民*的着装范围着装。 各级人民*在编的司法*,穿着带法警标志的统一的人民**(按*门的供应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30% 检 察 院 部 门 在人民*系统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员的编制比例未正式确定之前,暂按如下范围执行。
(一)县区人民*经正式任命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员;
(二)县、市以上各级人民*经正式任命在刑事、经济、法纪、监所、控告申诉、铁路运输、刑事技术业务厅(处、科)工作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员(含正、副厅、处、科长);
(三)各级人民*的正、副检察长。 (四)铁路运输、林业、农垦、油田、矿区、**等*比照同级人民*的着装范围着装。
(五)各级人民*在编的司法*。 30% (司法*按*门的供应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海 关 部 门 凡在国境站、港口、机场、车站、邮局等现场以及对外执行职务的海关工作人员;海关总署需要到地方海关业务场所的干部;各海关院校毕业班的学生和需要到海关业务场所的教职员,均应穿着海关*。 30% 商 品 检 验 部 门 凡经常在国境站、港口、机场、车站、进出口商品检验场所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和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任务的外勤商检人员,均穿着商检*。 凡既做外勤抽样工作,又兼做内勤化验工作的商检人员也穿着商检*,但换发*和鞋帽的年限比正常着装人员延长二年。 凡不到现场执行任务的商检人员一律不着装。 30% 卫 生 部 门1.卫生检疫 人员 只限开放口岸对外执行卫生检疫任务的外勤干部着装;不直接参加对外执行卫生检疫任务的工作人员一律不着装;门卫和司机制做化纤料的工作服。 30% 2.食品卫生 监督人员 食品卫生监督员专用*,限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发给证书〔铁路、交通、厂(场)矿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的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任务时着用。 30% 农 业 部 门1.动植物检疫 工作人员 凡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等现场执行对外动植物检疫任务的人员,均应穿着对外动植物检疫*,佩带检疫标志。 30% 2.沿海和边境 水域渔政检察人员 凡在沿海渔场、港口和内陆边境水域现场执行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均应穿着统一的渔政服装,佩戴标志。 30% 3.渔船检验 人员 凡在对外开放港口现场执行涉外工作的渔船检验人员应穿着统一式样的渔船检验服装,佩戴标志。 30% 4.渔港监督 人员 凡在对外开放港口现场执行涉外工作的渔港监督人员应穿着统一式样的渔港监督服装,佩戴标志。 30% 5.农业植物 检疫人员 凡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内,负责执行国家植物检疫任务的现任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应穿着统一服装,其他人员一律不着装。
专职检疫工作人员是指经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正式授予“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的专职植物检疫员。 30% 6.内陆水域渔 政检察人员 凡在内陆水域现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均应穿着渔政服装。非现场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的渔政人员和工勤人员,水产企业、生产联合体、渔业管理委员会等生产管理部门和群众性管理组织的人员不得制着渔政服装,必要时可由县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与“中国渔政”相区别的标志。 30% 林 业 部 门 森林植物 检疫人员 凡在县级(含县)以上地方各级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内,负责执行国家森检疫任务的现任专职森检工作人员,方可着森检服装,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着装。
专职森检工作人员是指经省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后,持有“森林植物检疫证”的人员。 30% 交 通 部 门 1.港务监督 人员 凡经*批准的对外开放港口港务监督部门的外勤工作人员,应穿着港务监督*,佩戴帽徽和肩章 30% 2.船舶检验 工作人员 凡经*批准的对外开放港口对外籍船舶检验的工作人员均应穿着船检*,佩戴帽徽的胸章。 30% 3.内河港务监 督工作人员 暂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航运(交通)局,长江航政管理局批准的港航监督外勤人员。 30% 国 家 海 洋 部 门 (一)船员、调查队员、船大队部经常出海工作的人员、监测中心经常出海的执法工作人员、航空遥感队上飞机和上船和执法人员、浮标队员,局(巡航和条法处)和分局机关执法管理人员,第三海洋研究所海监船和执法管理人员。 (二)不符合第一项第一条配发范围者,凡因工作需要着装海洋*者,可以价拨,按成本价格收全费。 30% 工 商 行 政 管理部门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检查站(队)、稽私队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直辖市,省辖市,县(含县级市)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30% 税 务 部 门 税务系统着装范围仅限于下列人员:基层税务所、检查站、稽查队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在县(市)税务局,直辖市及省(区)辖市和市辖区税务局直接从事征税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另外,财政部门从事农税(指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契税)征收工作的人员可以着装,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得着装;
基层财政部门从事农税征收的正式工作人员,在县(市)、直辖市、省辖市和市辖区财政部门负有直接从事农税征收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可统一着装;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基层财政部门的农税助征员(一年以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程度配发公用装。 30% 其 它 一、专职律师、涉外公证人员配发*,不属于统一着装,只是为出庭辨护和涉外公证时衣着整洁,其配发范围:(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下同)和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专业法律顾问处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现职律师。(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定的市、县、区从事涉外公证工作的现职公证人员。 50% 二、经济民警和企事业专职消防人员:(一)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核准在编的经济民警,按规定着装,其他人员严禁着经济民警服装。(二)在企、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消防保卫工作的人员,并经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均按本规定着装 (同*) 三、历史上就着装的铁道、邮电、民航、航运等生产经营部门着企业标志服装。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