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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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7:27
今日和广东省*公诉处*对律师是否有权复制审讯录像,进行了交流。我们的理由分别如下: 我的理由: 1,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人自人民*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最高*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7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除了合议庭,审委会和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 本案中,一审阶段,*为了证明自己取证的合法性,向法庭提供了录像,并在庭审播放。这就是本案的证据,包含在卷宗之中。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律师有权复制录像。 *的理由: 一,他的理由是,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342、344,345条中将案卷材料和审讯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分开了。因此卷宗中不包含审讯录像。 二,是最高检陈国庆的内部讲话,认为审讯录像的性质有待讨论,但不具体到提交给*的证据。 分析理由: 我认为他的观点失误在于,最高检的司法解释342,344,345条是在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期间,此时,连审查起诉阶段都没到。*尚未面对法庭,只有在法庭怀疑取证合法性之后,*才会决定是否将审讯录像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提交之前,这个审讯录像,是可以不包括在案卷材料之中。 但根据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01条,和之前两高三部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怀疑的,公诉人可以提供证据、播放审讯录像等,--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一旦在审判阶段,*决定将审讯录像提供,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这个录像当然就是证据。是证据就应该包含在案卷材料之中,律师有权复制。 如果*没有提供给*的审讯录像,律师是否有权查阅、复制,我目前认为,这不是我们讨论的内容,事实上,*自己在法庭上,不提交取证合法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结论非常清楚,律师有权复制提交给*的录像,再多说一句,此时(提交给法庭之后),卷宗材料(包括录像)的所有权归*,*只是代管,是无权阻止律师复制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案卷材料,而没有将案卷材料,证据这样的表述,而我注意到,最高检的诉讼规则中有这样的表述案卷材料,证据,如果是扩大解释为证据不包括在案卷材料之中,既是荒唐的,也是越权的。 *也去过香港廉政公署,我们都知道,香港廉署审讯时,同时三台录像,最后录像带,被讯问人可以带一份走,一份备案,一份备案交法庭,这样很好地杜绝了刑讯*供。我们这样顶真要复制录像,是为了减少刑讯*供,都是为了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法律人一点一滴去争取。现在在*内的法律人,不要以为杜绝刑讯,都是对老百姓的,本案的李天福也是**。以前的杜培武冤案,杜也是*。我也遇到过检察官被刑讯,没有人是孤岛,也没有人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斯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