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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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3:05
乘客因携带危险品乘坐旅客列车而被铁路部门给予没收危险品和罚款的处罚。可是铁路系统内的各铁路局和铁路运输公司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属于公用企业,因而原则上不享有国家行政权,但没收危险品和罚款显然属于行政处罚之列,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对乘客的处罚是否违法呢根据‘《铁路法》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10条、第24条分别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危险品有权予以没收,还可并处罚款等。依据上述规定,铁路部门成为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乘客予以处罚。
这是由于现代行政事务的增加和行政范围的扩展,许多带有社会性和专业性的行政事项若完全依靠行政机关承担和完成显然难以适应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不仅行政机关难以管好,亦会导致行政机关机构臃肿、程序繁琐等弊端,增加行政管理的成本;而由行政机关之外的某些社会组织来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则可以很好地克服上述弊端,实现行政目的。因此,国家即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准许和要求相关社会组织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权,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社会组织就成为法律、法规授予了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