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工资一起发了,个人所得税的基点是怎么算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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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3:54
合法,但不合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注意“取得”两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于取得工资薪金,没有取得(包括延误发放)就不存在纳税义务,所以你们公司的操作是对的,但合并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却又是错误的,估计还是对税款所属期理解错误。假如2006年1月、2月的工资在2006年3月的时候一起发放,那2006年1月、2月的工资税款所属期均为2006年3月,申报期为2006年4月7日前,但不能合并计算。
你们单位合并计算估计是:把2006年1月的工资税款所属期理解为2006年1月,把2006年2月的工资税款所属期理解为2006年2月,但在2006年3月申报缴纳的时候2006年1月的个人所得税已经逾期,造成罚款,所以为了避免罚款而错误把两个月的工资合并计算,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2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3:55
你们单位SB,跟我们单位一样,发个奖金分几个月发,但是制作表时候造一起,交好多税。坑人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3:55
你这个是个人意外所得税的制度
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些是你的工资,必须由雇佣你的那一方来承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3:56
不合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3:56
不合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