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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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23:55
收银员私自拿钱跑是犯罪。可以报警处理。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超市收银员侵占17万余元
顾客在超市购物结账离开后,再单个取消、或者整单取消交易记录。采用此方式,今年27岁的张某从其工作的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宝超市)侵占17万余元。最近,张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在朝阳*受审。
朝阳区*指控,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张某在法宝超市朝阳路店任收银助理期间,利用收银便利,使用本人及该超市其他收银员整单取消的权限,进行虚报整单取消的手段,侵占公司营业款项17万余元。据了解,赃款已由其父母退赔。
庭上,张某表示认罪。她称自己在2013年到法宝超市工作,之前在北苑路店,2013年下半年到朝阳路店,做收银助理,利用自己的授权工号,负责变更、取消顾客不要的商品,“就是将已经输入到系统里的商品,全部不要的,做整单取消;某一个商品不要的,就做单个取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超市收银员侵占17万余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23:55
不是犯罪,是民事纠纷,可以报警,收银员在工作期间私自拿用工单位的钱款跑路,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属于民事纠纷。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犯罪主体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
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以贪污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四)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
《刑法》原则第五章规定的所有侵犯财产罪,均没有涉及其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务侵占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23:56
收银员私自拿钱跑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检查法律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23:56
收银员私自拿钱跑是算犯罪,未经他人统一侵占他人财物,涉嫌占有公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但情节比较轻的,可以通过双方调解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23:57
收银员私自拿钱跑是犯罪。可以报警处理。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超市收银员侵占17万余元
顾客在超市购物结账离开后,再单个取消、或者整单取消交易记录。采用此方式,今年27岁的张某从其工作的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宝超市)侵占17万余元。最近,张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在朝阳*受审。
朝阳区*指控,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张某在法宝超市朝阳路店任收银助理期间,利用收银便利,使用本人及该超市其他收银员整单取消的权限,进行虚报整单取消的手段,侵占公司营业款项17万余元。据了解,赃款已由其父母退赔。
庭上,张某表示认罪。她称自己在2013年到法宝超市工作,之前在北苑路店,2013年下半年到朝阳路店,做收银助理,利用自己的授权工号,负责变更、取消顾客不要的商品,“就是将已经输入到系统里的商品,全部不要的,做整单取消;某一个商品不要的,就做单个取消。”
张某称,她在超市工作期间,因为刷卡机有毛病,碰到顾客刷不了卡或者忘带钱,故整单取消的情况比较多。
在值班时,如果顾客交了现金,又不用找钱,等顾客离开后,自己就会将该单整单取消,向超市交账时,便可将剩下的钱款拿走,“一天多的时候,能取消10笔左右。”张某称,她的一个同事,也这么拿钱。
公诉人认为,鉴于张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符合自首要件,且其已赔偿全部损失,获得超市谅解,故建议法庭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2至3年。
整个庭审中,因张某声音太小,法官多次提醒其要大声点。庭审结束时,张某突然哭泣起来,只低声说了一句话便结束了最后陈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超市收银员侵占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