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中如何防范目标公司的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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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5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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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3 21:51
在公司收购的债务风险问题中,以下几种方法主要针对事前对上述公司收购债务风险的防范:
(一)通过签订事前协议的方式明确责任关系明确责任的约定可以是独立的责任明确协议,也可以是收购协议中的条款。在该约定中要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赔偿方式,数额,补救措施等具体内容。在条款设置上要简明,清楚,没有歧义,全面,有一定的预见性,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一份事前协议的质量,往往能体现收购方在法律,经营风险防范领域的素质,一份详尽明确的事前协议能体现出收购方法务工作者的较高的知识技能。对于事前协议的编写应该是事无巨细的,在事前约定的越详细,越具体,那么对于如果收购之后发生债务问题的解决就会越简明快捷。
(二)要求收购方的交易对手提供有效的担保有效的担保要求收购方的交易对手提供与交易价款相应的物保或是要求其提供可靠的保证人保证。担保可以分为人保与物保,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可以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权利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际为一种债务,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收购方的收购交易对手可以以目标公司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向收购方提供担保。当发生上述债务时,对收购方来说能够有所保障,达到降低损失的作用。双方约定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作为风险防范的方法的关键是担保合同的设置,担保合同中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保证的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采用提供担保的方式防范债务风险时还应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状况,担保能力等有详尽的调查和认识;对担保物的所有权,具体价值,担保物的变现能力以及在担保物上是否还存在本次担保之外的担保等情况也应有所掌握。
(三)保险品种的设置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其目的在于稳定生产,确保人民生活安定。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的经济关系,通过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从这一点来说,由于协议收购的方式体现为一种商业决策方式,是企业进行正常的经营决策的一种方式,因此,对于协议收购的方式设置保险的可能性并不是太大。但是对于要约收购来说,收购方进行收购时的交易对手为目标公司的小股东,由于小股东并不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因此基本不能参与做出关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因此收购方可以要求目标公司或者自己购买相应的保险,以确保降低风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3 21:51
但由于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还未作出,目标公司的损失暂时还 无法确定,而根据协议约定,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期限已到,A公司征求律师意见,问能否先行停止对出让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律师认为:根据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承诺已就公司的债权债务及经营情况,全部如实地向A公司进行了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而此时行政机关将要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显然是出让方事先明知的,表明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经营信息对A公司作了重大隐瞒,构成欺诈,A公司有权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但由于A公司目前仍希望继续收购目标公司,而出让方发生了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因此,A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行通知出让方中止履行,待出让方提供了相应的履约担保后,A公司可以继续履行,但A公司对出让方的欺诈行为也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或者A公司可以因出让方未适当履约,拒绝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而"相应"的范围的确定也应当由A公司负责举证。 我们认为本案中产权交易的缺陷在于,由于受让方急于收购目标公司,将交易期限约定过短,不足以观察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结合本案,作者就产权交易中的债务风险问题作一探讨。 一、产权交易凸现债务风险 产权交易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交易,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交易标的的不同,产权与所有权的不同,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物权,而产权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他的含义包含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只有将权利所附随的义务限定住,才能保证权利的有效实现。这就决定了产权交易中最突出的问题,即交易标的的义务(债务)承担的问题。 受让方在交易前,都会要求出让方真实、完整、不产生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并聘请律师等专业机构进行审慎调查。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了解到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但即使如此,谨慎和披露也仍不足以防范全部的风险,对产权交易的流程设计以及协议地谨慎约定则成为保证安全的另一道防火墙。 在一个产权交易项目中,我们将目标公司可能产生的义务和风险(债务)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出让方已经披露的公示债务;第二种是被出让方故意隐瞒的债务,或其他可能产生债务的经营信息,如义务性的承诺;第三种则是在产权交易时尚未发生的可能使目标公司产生债务的其他潜在风险,如诉讼风险、税务问题、环保问题、知识产权纠纷等。我们认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通过设计交易方案应当足以防范以上三种可能产生的义务。 二、认清债务承担约定的误区 很多产权交易当事人,为了防止出让方不能真实完整地披露目标公司的债务信息,就直接约定产权交易前目标公司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出让方承担。我们认为这样的约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首先,目标公司的债权是属于目标公司的财产权利,可以由出让方负责协助清理,但不能约定归出让方所有,关于债权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其次,目前我国立法对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定条件,只有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情形。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以其法人财产独立地承担债务,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被并购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另行协商处置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但也并没有明确肯定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形式。因此,股东承诺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就成为一项单纯的没有对价的债务承担的承诺,这样就可能被视为一项显失公平的条款,而有被出让方要求撤销的危险。另外,对于出让方与受让方这样的债务承担约定,也只能约束出让方与受让方,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这一约定事先征得了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同意。 其实出让方与受让方作出这一约定的真实意思是由受让方收购没有债权债务的目标公司净资产,基于这一合同目的,我们建议最好直接进行资产收购,而不涉及股权转让,否则,受让方就一定要通过其他方案来协助降低目标公司的债务风险。 三、风险防范条款如何设计 为确保出让方对目标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防范潜在风险的发生,我们建议受让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产权交易的设计: 1、对于出让方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受让方应当细致地审查,分清正常债权与非正常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文书不完备的),以确定准确的公司净资产价值,并在价格谈判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一旦出让方与受让方关于原债权债务的约定不能生效时,即使目标公司自行承担了债务,也不会影响受让方的收购目的。 2、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的债务,我们认为出让方对受让方应当承担的是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约定,出让方有欺诈行为,受让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另外对于这一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应当是惩罚性的,可以通过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实现对出让方欺诈行为的惩罚。 3、如受让方是受让目标公司部分的股权,则应当要求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出具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对披露的目标公司的信息进行确认,从而扩大赔偿者的范围。 4、尽量拉长交易付款的期限,作为对目标公司的观察期。在协议中约定相当数额的尾款作为保证金,并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发生未包含在合约内或通过合约无法预见的风险和债务,也就是潜在的风险和债务。该期限建议确定为交接日后的12个月至24个月。这里建议可以引用美国的公证托管制度,由交易的中间代理人,审查确定目标公司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交易状态,从而决定是否对出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目前建行开展的"百易安"业务,就是专门为产权交易服务的资金托管业务。通常国外的公证托管代理人可以由银行、信托公司、独立的托管公司、律师及产权保险公司来担当,有时,也可以由中介经纪人提供该项服务。但是由于产权交易的复杂特点,在一些产权交易中,银行在进行资金交付的时候,仍需要依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5、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出让方披露信息以外的义务,以及在协议签订时受让方不能预见的风险等,受让方可以取得单方解约权,如出让方有过错,仍应继续承担违约责任。如在茉织华(资讯行情论坛)收购ST民丰(资讯行情论坛)案中,就成功地运用了这样的约定。 四、现行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的*审批制度给日益活跃的产权交易带来诸多障碍。如,工商机关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其实在产权交易中行使的是审批职能,并且在实际执法中对产权交易设置了诸多的具体要求,如不接受出让方与受让方对目标公司债务的特别约定;要求在股权变更登记前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以及各种形式上的要求等。 为了规避*审批制度的不合理,很多产权交易双方不得不在双方自由约定的文件之外,再制作另一套专门用于*审批的文件,或为了迎合审批的要求,花费多余的成本。这就造成公司运作的透明度降低,第三方无法真实地了解公司产权交易的过程,妨碍了市场交易的自由度,给市场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因此,在立法及执法上,建议将交易中间人制度化,*机关的审批可以简化为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一般的登记程序。 我国的产权交易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收购中如何防范目标公司的债务风险
当发生上述债务时,对收购方来说能够有所保障,达到降低损失的作用。双方约定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作为风险防范的方法的关键是担保合同的设置,担保合同中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保证的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采用提供担保的方式防...
药企并购尽职调查
在药企并购的尽职调查阶段,我们金瑞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全面审查目标药企的财务状况、药品研发管线、专利及知识产权情况、市场竞争力、合规记录、生产能力及供应链稳定性等关键要素。通过深入分析行业趋势、政策法规影响及潜在风险点,为客户提供详尽的尽职调查报告,助力决策层精准评估并购价值,规避潜在风险,确保并购战略的成功实施。北京金瑞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由张磊和合伙人共同创立,专注于为全球制药公司提供法规事务(药品注册)、GMP合规、质量管理数字化、市场准入以及相关工作。我们立志成为国内知名、国际有影响力的专家型咨询公司,为客户合规带来改变,对行业合...
收购公司应当如何避免债务
收购公司避免债务的关键措施主要有两点。首先,通过签订事前协议明确责任关系至关重要。协议中应清晰规定责任承担主体、赔偿方式、数额、补救措施等,确保条款明确、无歧义、全面且具备预见性。事前协议的质量直接反映收购方在法律与经营风险防范上的专业程度。一份详尽明确的协议显示了收购方法务工作者的专业...
怎样避免收购公司的债务风险
第二种是在还没有进行收购这个公司之前将这个公司所拥有的财产的具体情况发表在报纸上,让所有人都能够看到,并且一定要保存相关的信息。第三种是让之前拥有这个公司的人还有公司的重要员工在关于公司现有财产的说明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如何防范公司并购的债务风险
⑴严防尽职调查中的陷阱 信息陷阱,要通过合法高效的方法获取真实的、全面的信息,排除错误的、虚假的信息,修正片面的、产生偏差的信息。同业竞争陷阱,例如目标公司在一定年限内、市场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品牌产品经营,目标公司高管不得在兼任或辞职后一定年限内担任其同业公司的高级职员,对技术人员通过劳动...
如何防范公司债务纠纷
防范公司债务纠纷的方式是:1、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因为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2、有时货款无归的风险是由推销人员造成的。有些推销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3、积极催要货款是企业...
接收一个公司如何防范债务和担保风险
1、按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金不能随意抽逃。2、按担保法规定公司不能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所以上面有2种行为甲公司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如果张某要收购甲公司,应该了解以下信息防范风险:1、和甲公司一起去人民银行系统查阅甲公司征信报告和甲公司法人个人征信报告,去工商局打印甲企业最新年检和股东情况。2...
怎么去防范公司并购的债务风险
防范公司并购的债务风险的方法:收购方应进行细致的审慎调查;确保债务剥离协议的有效性;其他风险措施。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要包括公司合并、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三种形式。
企业在并购中如何进行债务风险的防范?
对于该等风险的防范措施: 1、股权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但收购方需向转让股东支付对价,并且很大程度取决于股权转让时的企业净资产状况。如果受让股权后,因被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暴露导致被追索,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拍卖,股权实际价值必然降低。
...你的公司想并购(或投资)另外一家公司,如何识别与防范目标公司...
2、财务报表以外的表外风险,主要是政府态度、历史沿革、法律诉讼等,这些虽然不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但对于目标企业已经构成潜在或隐性威胁,多数情况下,一旦收购成功,这些问题会很快冒出来。这个风险防范主要靠外部调查,如信函、走访等和内部调查,如谈话、问卷等。3、债权债务风险,主要是债务风险,尤其是...
如何在企业并购中防范财务风险
(四)增强杠杆收购中目标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稳定性,在财务杠杆收益增加的同时,降低财务风险 杠杆收购的特征决定了偿还债务的主要来源是整合目标企业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杠杆效应下,高风险、高收益的资本结构能否真正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取决于此。高额债务的存在需要稳定的未来自由现金流量来偿付,而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