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要给我们残疾人的服务事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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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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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3 15:04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的相关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
第六条 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
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高等院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教育机构在录取条件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疾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生活困难的在校残疾大、中专学生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八条 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的营业税;
(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缴纳的车船税;
(五)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第九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残疾人的特点,确定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条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减免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参加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可以凭残疾人证、培训合格证书和收费票据向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费用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每个残疾人可以享受两次以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各级*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生活用电、水、煤气等费用应给予减收或免收优惠;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三)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在享受农村低保补助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给予适当救助;
(四)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救助。
第十三条 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减免优惠。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病房空调费、暖气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六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公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供残疾人免费使用。
第十七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三)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
(四)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第十八条 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机(车、船)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船)上应当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机(车、船),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电)车、轮渡等市内交通工具。
第十九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拆迁单位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条 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是残疾人且1人是盲人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对贫困残疾人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关费用。
公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二条 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从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公益助残资金,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等项目。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体育健身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并对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残疾人的助行、助听、助视等康复项目纳入公益助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者处理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而未给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待遇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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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3 15:04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利的实现。
第五条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 各级*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业务。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业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和遗弃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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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3 15:05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二是建立并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三是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四是深入实施“福康工程”项目。国家通过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来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帮助他们脱贫致富,感受到自己的人生价值。并通过*资助帮助他们恢复身体健康,努力达到正常人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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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3 15:05
采用扶持和保护措施,给残疾人以扶助,弥补残疾人功能和能力的不足,并消除其平等参与的障碍,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表现。具体的扶助措施主要包括:(1)为残疾人办的福利性企业事业减免税收、自筹生产性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和信贷给予优惠利率,在各级民政部门办福利性企业事业的同时,大力提倡街道、乡镇、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公司,安排残疾人和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就业。(2)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在技术改造、原材料供应、资金、信贷、产品销售等方面给福利企业以照顾;对那些适合残疾人生产、工艺相对简单、销路比较稳定、在福利企业具有生产优势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划定某些产品为福利企业生产。(3)在农村,要因地制宜,通过多种形式扶持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安排残疾人参加农村公益性辅助工作,在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分配方面给残疾人以照顾;对农村残疾人贫困户减免农业税、义务工、各种公益事业费、子女学杂费。(4)合理安排使用特殊教育经费,并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等。弱势群体不是逃避竞争的借口,残疾人也要参与竞争。竞争的前提是机会的平等,与其他社会成员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因此,在市场经济*下,残疾人需要的是既要获得特别扶助,又要主动地参与平等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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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3 15:06
国家给予残疾人的服务事项主要一个设立一些残疾人的帮扶机构,比如说残疾人服务中心,另外的话,对于企业录用残疾人的话,也给予一定的*扶持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