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案件庭前审查阶段对于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六种情形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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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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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1 15:44
你好!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是与《刑法》第13条的规定相呼应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就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对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人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罪、侵占罪等,只有当事人提起告诉后,人民*才能依法处理。即这五种犯罪以被害人的告诉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