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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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1 15:44
部分人就有高温补贴,而其他人没有,这样是合理的。 因为我觉得这个是对高效益、高收入的企业(如垄断企业)为了出数才会列支在工资上;而对于私企来讲,它除了要面对竞争,而且私企老板经营的目的都利润最大化,又怎能以*一份关心职工的文件而对私企又无利来掏腰包支付职工的高温津贴呢? 我附这份文件让大家细读,该文件我认为是不具有强制性的,纯属是*指导性文件,企业能支付的,就按该标准支付;而对于无法落实的企业,就根本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因劳动合同无签订的,在《劳动合同法》里就有法可依。而该通知,你拿到去相关部门投诉反映又如何,顶多执法部门责成企业支付,但企业一般作出的反映都会讲,现在面对竞争压力敢大,工资都难发,又怎发呢?如果你拿*维权,我相信地方*会根据地方*,一看文件根本无法可依。 我又比如《劳动法》第45条带薪年休假问题,当时都是不具有强制性,可是在2008年1月1日起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后就截然不同了,有法可依。 因此,我希望大家都不要整天将“高温津贴”挂在嘴边说,去维权,还不实实在在干好本职工作,只有等专家或*讨论立法后再言。当然或许有些地方是对该种文件是附有强制性的,那么就可维权了。 以上纯属个人见解,多谢大家都能谈谈,让我都可以维权自己的“高温津贴”。 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粤劳社〔2007〕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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