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07:44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1 15:07
您好,解除通知须在合理期间内发出,合理期间应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相关法规:《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支持。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1 15:08
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间内行使,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无效。合同解除的权利属于形成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该权利应当在一定合理期间内行使,并且该权利的行使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应当比通常的民事行为更加严格,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