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02:32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07:44
*专用*隔月不能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以下规定处理:(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07:45
需要交,隔月是冲红,到下个月的时候再把税费退回来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07:45
需要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