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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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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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2 1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以将这里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理解为广义上的公共利益,是在对各相关利益进行综合衡量判断基础上所确认和实现的公共利益。即公共利益是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公共利益,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三个关键词实则清晰地阐明征地拆迁第一目的要合法,符合公共利益这个基本要求,第二程序要合法,不能越权征收,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征收,第三补偿要公平、合理,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均意味着违法。
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是人们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 公共利益则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或者说,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虽然自古以来国家的形式变化多样,对国家存在的理由也有不同的解释,但是毫无疑义,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行*,调整*与人民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是界定*行为必要性的主要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