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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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18:38
一、意义
一是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依*。劳动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门类,颁布实施专门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在中国也只有十多年的历史。中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劳动用工由国家统包统管,国家是劳动用工的唯一主体,国家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管理调整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太关心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即使产生纠纷一般通过行政渠道予以解决。
劳动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设置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渠道,但广大劳动者对依*既不是很熟悉,也不是很习惯,产生纠纷往往找错了解决的部门,错过了仲裁的时机;还有一些劳动者不懂得依*,而是采取一些过激手段,诸如集体停产停工、毁坏生产设备,集体上访堵塞交通要道、围攻*机关,或者制造个人跳楼自杀、暴力追索工资等错误和违法的做法。
由于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将长期存在根本利益一致而具体利益不一致的状况,具有产生劳动争议的物质基础,加之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加强劳动争议的法律调整将是长期任务。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于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保障社会安定以及促进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
(1)强化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激励双方积极性的发挥。劳动争议的出现,表明劳动关系的运行发生障碍。因此,必须及时予以排除。只有依法处理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获得有效法律保障时,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2)通过争议处理,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处理劳动争议,不单是对某个过错行为的消极矫正,更为积极的意义还在于帮助人们增长法律知识,增强守法意识,使人们从切身经验中懂得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从而普遍地增进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精神,加强我国法制建设。
(3)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及时、正确地处理争议,可以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可能带来的混乱和损失,使企业行政从劳动纠纷中解脱出来,抓好生产经营(工作),保障劳动领域各项改革顺利进行,更好地维持劳动领域的稳定和社会稳定,推动改革深入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中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中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中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辞职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争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18:38
(1)强化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激励双方积极性的发挥。劳动争议的出现,表明劳动关系的运行发生障碍。因此,必须及时予以排除。只有依法处理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获得有效法律保障时,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2)通过争议处理,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处理劳动争议,不单是对某个过错行为的消极矫正,更为积极的意义还在于帮助人们增长法律知识,增强守法意识,使人们从切身经验中懂得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从而普遍地增进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精神,加强我国法制建设。
(3)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及时、正确地处理争议,可以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可能带来的混乱和损失。
使企业行政从劳动纠纷中解脱出来,抓好生产经营(工作),保障劳动领域各项改革顺利进行,更好地维持劳动领域的稳定和社会稳定,推动改革深入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扩展资料:
一裁终局提速劳动争议处理
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孙德强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针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的问题,设计了“一裁终局”模式。
“一裁终局”对老王这样的劳动者更具有现实意义。如果老王的案件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后,那么他在仲裁机构里就可以拿到终局裁决。如果大元公司没有主动履行裁决义务,他可以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等到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民一庭庭长助理俞里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裁终局’模式非常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劳动者来说,如果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得到了保护,就不会再将劳动争议起诉到*,也不用担心用人单位为了拖延履行义务而起诉到*。”
据孙德强介绍,实行“一裁终局”的范围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设计,改变了原有格局。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劳动争议处理的格局将变成‘双轨制’,即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制,部分案件仍是‘一调一裁两审’制。
这种劳动争议处理格局,有利于劳动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俞里江评价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升了调解和仲裁的地位,重构了调解、仲裁和*的关系,形成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合拳”。现在我们要做的是,确保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良好衔接。
一方面,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增强调解结果和仲裁结果的权威性,提高对调解或仲裁的终局把握能力;另一方面,依法将司法的保障作用前移,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和作出的仲裁裁决,确保执行。
除了“一裁终局”之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有诸多突破性制度设计: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时限由60日缩短为45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60日延长为1年;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保障等等。
“这些突破性制度的设计提醒我们,在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逐渐‘提速’,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
俞里江分析说,“同时,国家将为劳动者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供劳动者选择:具体的劳动纠纷适合哪种救济途径,劳动者就可以选择哪种救济途径,而不必选择所有的途径。”
“在现代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该受到重视。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的社会,而是有完善的机制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社会。”俞里江说,“和谐社会应该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惟一的方式,不能说纠纷无法诉诸*,当事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只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得到了保护,我认为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完善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劳动争议处理将现新格局 部分案件将一裁终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18:39
(一)强化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激励双方积极性的发挥;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18:39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