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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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5 06:41
法律分析:1.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2.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3.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5.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6.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7.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8.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9.医疗保险稽核。
法律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加大打击力度,巩固高压态势
(一)监督检查全覆盖。完善工作机制,巩固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各统筹地区要整合各方资源,集中专门力量,创新工作方式,逐一排查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违规违法行为,实现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要综合运用智能监控、突击检查、专家审查等方式,将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全部纳入事后审查范围,并加快向事中拦截和事前提醒延伸。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整体谋划、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对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二)开展专项治理。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2019年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各省份要在2018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工作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针对薄弱环节,确定1-2个专项治理重点,集中力量予以严厉打击。3月底前,研究制订全省统一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4—8月,各统筹地区开展专项治理自查工作;9—10月,省级医保部门开展抽查复查,并于11月底前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三)开展飞行检查。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建立飞行检查工作机制,逐步完善飞行检查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定期通过飞行检查督促指导地方工作。各省级医保部门接到飞行检查通知后,要严肃工作纪律,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并按要求完成飞行检查后续查处工作。
(四)突出打击重点。针对不同监管对象多发、高发的违规行为特点,聚焦重点,分类打击,对应施策。针对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按照其服务特点确定监管重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查处挂床住院、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行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盗刷社保卡等行为。针对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聚敛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针对参保人员,重点查处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使用社保卡套现或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等行为。针对医保经办机构(包括承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商保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内审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履约检查不到位、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以及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