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户口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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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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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3 07:15
威海市居民户口迁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居民户口管理,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向城镇迁移户口和市域外居民向本市城镇迁移户口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镇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的,按照迁入地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严格控制城镇居民向农村迁移户口。
第四条 *机关是居民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户口迁移的审批登记和手续办理。
第二章 市域内农村居民向城镇迁移户口
第五条 本市农村居民在威海市中心城区工作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考录、招聘和调动的;
(二)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书的;
(三)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依法申报年报并公示的;
(四)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当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
(五)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六条 本市农村居民在县级市市区工作生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条件或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申报年报并公示的;
(二)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七条 本市农村居民自愿到重点区域及建制镇镇区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条 本市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投靠落户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夫妻一方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
(二)子女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
(三)夫妻一方服兵役,另一方投靠其中一方父母;
(四)父母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
第三章 市域外居民向本市城镇迁移户口
第九条 市域外居民在威海市中心城区工作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考录、招聘和调动的;
(二)取得《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资格证书》的;
(三)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本市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离退休人员及驻威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七)本市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或经省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到本市学习的学生;
(八)经民政部门批准由本市居民收养并办理收养登记的;
(九)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书的;
(十)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年纳税3万元或连续2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的;
(十一)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有合法稳定职业,同时在当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
第十条 市域外居民在县级市市区、重点区域及建制镇镇区工作生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规定条件或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年纳税2万元或连续2年累计纳税3万元以上的;
(二)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有合法稳定职业,同时在当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 市域外居民符合下列投靠落户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夫妻一方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
(二)未婚子女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
(三)父母投靠有当地户口及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中心城区,是指环翠区、文登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县级市市区,是指荣成市、乳山市*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双岛湾科技城、东部滨海新城、威海南海新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和乳山滨海新区,不包括里口山风景名胜区。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建制镇*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既包括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房屋即租住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直管房屋、*公共租赁房、廉租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市*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