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4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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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3 20:57
北京市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事处是区*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同时又强调既不能把*事处作为一级*,使其成为取代甚至是推诿*专业管理部门职责的一个“筐”,又不能削弱*在这一层面上的综合管理。但是,现在许多行政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仍沿用原有的工作习惯,无论是否与*事处的职能有关,都要求*事处出具相关证明,不但增加了*事处的工作量,而且在客观上也造成了*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不和谐。居民房产证遗失,必须要有房产所在*事处出具的遗失证明,而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不具法律效力;公证要求*事处出具家庭关系证明,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户口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买房按揭要求*事处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却遭白眼,并且新婚姻法实行以后,居民结婚登记根本不需要任何机构出具证明,办事处无从查证居民是否结婚;部队、*门的人员结婚,要求*事处必须出具配偶的政审证明,而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证明不起作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也不好使;挂失存折,银行也要*事处出具相关证明;目前,*事处最为难的是,教育部门对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外地的子女,要求*事处出具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户口本却派不上用场。*事处与社区之间只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对于居民的个人行为不在办事处的职权范围之内,在对具体事情根本不了解的情况下,出具证明加盖公章,一旦出现问题,办事处难辞其咎。而要求*事处出具证明加盖公章的个别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却不会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不出具证明,居民的事情办不了,就会与办事处产生矛盾,称*不给老百姓办事,“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真是不知道*事处的公章到底该如何使用?该不该盖?在个别行*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职责范围内是否有权力要求*事处出具各种的证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许多旧的条框被打破,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也需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如果依旧按部就班,势必会形成恶性循环,带来许多负面效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希望*能重视“小公章”里的“大作用”,对公章严格管理,依据*事处职责出台使用公章的具体细则,限定使用范围。市*及其常委会也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听证、修改和清理,剔除那些有悖于立法原则、过时的、不切合实际的条款,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