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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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0:26
法律分析:人民*开除党籍的情况下不应该取消警衔。只有被开除公职的情况下,才应当取消警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人民*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法律依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