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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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00:28
摘要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补贴办法,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9〕7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培训主要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门)组织实施的面向全体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 可享受*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2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第一批定点培训机构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补贴办法,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9〕7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培训主要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门)组织实施的面向全体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 可享受*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鄂财社发〔2021〕7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培训主要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门)组织实施的面向全体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 可享受*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四)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五)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 (六)残疾人; (七)刑满释放解除*人员;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