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亨有甚麼权利,请列举其中两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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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4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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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17:49
对一个基本问题的澄清:什么是病人的权利?病人有哪些权利?
伍天章主编的《医学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中未给出病*利的定义,只是列出了病*利的内容:医疗保障权、知情同意权、秘密保护权、社会免责权。其中医疗保障权包括就医权——就医权直接源于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社会免责权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书后,有权依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和功能影响情况,暂时或长期、主动或被动地免除一定的社会义务。同时,免除或减轻一定的社会责任后,还有权获得休息和有关的福利保障。
丘祥兴、孙福川主编的《医学伦理学(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中认为:患者权利一般是指患者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患者的权利包括:基本医疗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监督医疗权、医疗选择权、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医疗诉讼权、陪护与被探视权。
在这两本最高级别的《医学伦理学》教材里,都把医疗保障权(或者说是基本医疗权)列为病人的权利,也都把社会免责权(或者说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列为病人的权利。
我不赞同把医疗保障权(或者说是基本医疗权)列为病人的权利,也不同意把社会免责权(或者说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列为病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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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
病人的权利是指公民患病后到医疗机构寻求医疗服务并与医务人员达成契约之后所享有的权利。病*利的实现有赖于医务人员义务的履行,病人的权利是相对于医务人员的义务而言的。
病人的权利是在医患关系中,患者一方所拥有的权利。医患关系是以病患为媒介医患双方所形成的医疗服务关系。
公民拥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生了病仍然是公民,他这时仍然拥有生命健康权,即上述两本教材所言的“医疗保障权或者说是基本医疗权”,所以,我认为“医疗保障权(或者说是基本医疗权)”是公民的权利,并非我们基于“医患关系”所言的“病人的权利”。“医疗保障权(或者说是基本医疗权)”只能是一个人以“公民”的身份在“社会关系”中向“社会”主张,而不能以“病人”的身份在“医患关系”中向“医务人员”主张,所以,把“医疗保障权(或者说是基本医疗权)”列为病人的权利是有理论缺陷的,在医疗服务实践中也是不可能从医院或者医务人员那里得到实现和保障的。把“医疗保障权或者说是基本医疗权”列为病人的权利只能导致逻辑的混乱和把医院和医护人员推向尴尬的境地。
至于上述两本教材里提到的“社会免责权”基于类似的理由,也只能是公民的权利而非病人的权利。
至于“医疗诉讼权”我认为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病人的权利。严格意义上的病人的权利限于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相对于医务人员的义务而享有的权利,而“医疗诉讼权”是医疗服务结束后,病人不满意所接受的医疗服务或者在接受服务中遭受了损害向医疗机构所主张的权利。“医疗诉讼权”其实是消费者权利在医疗服务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所以,“医疗诉讼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病人的权利,只是医疗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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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印证我上述的观点,让我们来看一看1973年,美国医院协会制定了《病*利法案》,提出了病人的十二项权利。
(1)你有权利接受妥善而有尊严的治疗。
(2)你有权利要求自己或你的亲友能得到:(以你所能理解的方式)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方式及预后的情况。你也有权利知道为你医疗的人员名字。
(3)你有权利在任何医疗开始前,了解并决定是否签写「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除了紧急处理外,一般同意书的内容应包括以浅显易懂的文句介绍医疗程序的本质、预期的危险性及益处、不同意时的后果、有无其它可选择的医疗方式、且同意是你「自愿」的。
(4)你有权利拒绝治疗(refusal to treatment)。
(5)你有权利保持你的隐私(privacy)。
(6)你有权利使你的沟通及纪录保持机密。
(7)你有权利要求医院在能力范围内对你所要求的服务做出合理的响应。而医院在紧急时,必须提供评估,服务及转诊。在情况允许下,转诊之前,你有权利得到你全部的病历资料及解释。
(8)你有权利获知医院之间的关系及治疗你医疗人员的专业资料。
(9)你有权利被告知,你被进行人体试验或临床研究;且你有权利拒绝。
(10)你有权利要求合理的持续照顾(cotinuity of care)。
(11)你有权利知道你的账单,并检查内容或要求院方解释。
(12)你有权利知道医院的规则以及病人的行为规范。对于病人应有的权利,你可以主动争取而不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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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美国医院协会制定的《病*利法案》所主张的病人的权利都是相对于医务人员的义务而言的,都是在与医务人员达成协议、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再来看一看1997年,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制定到《病人的权利与义务》列举的病*利的内容:
(1)有维持生命,享受公正医疗的权利;
(2)在诊疗中有获得自己病情、预后及选择和同意治疗计划的权利;
(3)有监督自己医疗权利实现,在支付医疗费用时有要求提供明细帐单的权利;
(4)当发生医疗事故有要求赔偿及诉讼的权利;
(5)有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6)有因病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及义务的权利。
我觉得在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制定到《病人的权利与义务》中只有(2)、(3)、(5)是严格意义上的病人的权利;(6)是公民的权利,即公民的健康权和休息权;(4)是消费者的权利,即医疗消费者的权利;(1)中含有病人的权利,但更多的是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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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病人的权利应该有哪些呢?我反复斟酌,认为应该包括:
(1)合理医疗权
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续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2)医疗自主权
患者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接受非医疗性服务;有权转诊及进行一些特殊情况的自主决定等。
(3)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医疗卫生服务中,享有知晓自己病情和医务人员所要采取的诊治措施,并自主作出接受或拒绝某项医疗措施决定的权利。
(4)医疗参与和监督权
病人有权了解基本的医疗信息资料,有权对医疗疑义提出解答、鉴定等要求。
(5)医密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