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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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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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13:31
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所取得的*,属于存在真实交易行为,非故意取得虚假、虚开*的,应当向对方换开符合规定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汇算清缴期内换开的,可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后换开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13:31
那就要看你的虚假*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的了。1、善意取得。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你以及列支了就要按照税法规定补交税金、滞纳金等;2、是恶意取得。在补交税金、滞纳金的同时要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是*专用*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其处理方法同上。